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销售代理范围、区域和期限
1、销售代理范围:甲方所生产的“佳臣”岩塑产品(简称产品)
2、销售代理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 省 市的销售代理商,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开专卖店,寻求销售合作伙伴及负责代理产品的合法销售业务推动。
3、销售代理期限:壹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销售代理商的资格要求
1、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合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法人代表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犯罪、破产或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有广泛人脉关系;有从事装饰或设计行业叁年以上经验。
三、专卖店铺要求
1、乙方的店铺应设立在甲方授权的经销区域内,不得跨区经营。
2、作为市级销售代理商,要求具有80平方米以上的专卖店铺,且首期产品投入10万元以上(按产品零售价计算,无折扣)。
3、乙方店铺应按甲方形象店的要求、标准和风格进行装修、装饰;装修装饰完成后,应由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才可以进行营业;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经营管理的要求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心、合法经营,乙方在进行与产品相关的商业活动时,应积极维护甲方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商业利益、商标及商业信誉。
2、甲、乙双方都是各自独立的经营者,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用、承揽等关系。乙方自主、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在合同期内,乙方专卖店内统一按产品零售价标价,不得低于零售价 折销售;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价格政策,不得低价位冲击市场和违反销售政策,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调低价格。
4、乙方不得制造、加工或在代理区域经销、分销或促销与代理产品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其他产品,不得招揽或接受以在代理区域以外地区销售该等产品为目的的订单,也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与甲方竞争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与甲方竞争;
五、合作方式
1、乙方应在代理区域尽力促进代理产品的销售。在合同期内,乙方保证每年产品总值不低于伍拾万元(按代理折扣价结算)。订货一律按产品零售价6折结算。每份订单乙方须先付50%定金给甲方后方可生产,所订产品乙方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尾款方可发货。
2、乙方每次订货必须以订单传真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按订单上的货款金额,以银行有效票据(如支票、汇票、本票)或电汇、信汇或现金向甲方支付货款,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甲方。除非特别说明,本合同所指货币及结算货币均为人民币;所指产品价格均为出厂材料价,不含其他费用。
3、每份订单货款在5000.00元以内的(包括5000.00元),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货款在5000.00元以上的,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包装费按所订货款的15%收取,完整退回包装物的,包装费只按所订货款的5%收取。
4、产品到达后,乙方必须验收,如有包装质量或缺货等问题,乙方必须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产品到达24小时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产品完好无损,乙方已经接受;甲方在收到乙方异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查验和解决。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装饰装修效果图册和电子文本资料。
(2)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向乙方提供货源,产品质量以展厅样板为标准,如发现产品与样板不符,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乙方以外的渠道向代理区域销售代理产品,如有来自代理区域内用户的有关代理产品的询价或订单应转交乙方。
(4)为确保授权专卖店的正规性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对甲方制定、安排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销售、售后服务等政策,乙方应全力配合参与,不得置之不理。
(5)为使乙方能持续经营,甲方要定期和不定期的以书面形式和其它方法对乙方进行货品、经营、供货、职工、经营店铺等方面的管理知识和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乙方实施标准管理,使乙方的管理制度有章可循。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优先取得后续产品的经销权及优先续约权。
(2)乙方在未得到甲方正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跨区域销售,不得将独家代理权转让于第三方或直接交由第三方全权经销产品。若有意开拓甲方产品未到达的区域时,需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并签定新的区域授权合同后方可在该地区销售。
(3)为使甲方及时了解市场行情,乙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前向甲方提交一份市场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理产品及其销售有关的当地法律法规的变动、市场反馈及发展趋势,以及类似产品在代理区域的销售状况等。
(4) 乙方在合同期内可以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并承认使用于或包含于代理产品中的任何专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均为甲方独家拥有。非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擅自处理或利用该等权益。一旦发现对该等权益的任何侵权行为,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保护甲方权益。
(5)在本区域内,若发现第三者侵犯甲方的商标权或有损甲方利益的违法行为,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由于协助甲方处理此类事宜引起的乙方费用,由甲方承担。
(6)在合同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五年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因本合同而接触、了解或者获取的甲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也不得将甲方向其提供的任何资料或信息用于除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密,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返还给甲方。
七、广告和展览会
1、在合同期内,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乙方应进行一切必要的广告宣传并承担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拟用于广告宣传的声像资料,供甲方事先核准。
2、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相关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八、技术服务及支持
1、乙方的店铺在开业前必须派遣该店铺的负责人和两名以上可以承担责任的职员,参加甲方的教育培训,获得经营产品必须的知识和技术资格,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合同期间,乙方如需甲方派人指导的,甲方应全力支持,但属有偿服务,乙方须负责甲方派遣人员的食宿、薪酬、车费。
3、在合同期间,乙方如需甲方设计方案的,甲方应全力配合,设计方案通过并签订订单的,甲方不收取设计费;未签订订单的,按甲方公司要求收取相应设计费。
九、返利
1、在合同期内,除乙方专卖店装修所订产品外,按乙方单次订购货款(折扣价)的5%返利,直至投资额满或代理期满,此部分返利不计入年业务量。
2、完成年最低业务量95%以上的(含95%),年底返利3%,没有完成最低业务的不给返利,年完成业务量如超出年最低业务量的,超出部分再返利2%,年底一次性返还,半年内不能完成年最低业务量的20%,取消其代理资格。
十、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不能控制、不能防止和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且造成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可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免责。
3、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六十日以上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解除本协议。
十一、违约责任
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直接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十二、合同终止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终止:
1、如甲方违约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约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在合同期结束之日自动终止;
4、双方协商终止。
十三、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在柳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代表人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