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公告有关装饰装修行政许可事宜

  2004年11月8日,建设部发出公告第278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公告指出:《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已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资料目录、办理机构等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实施。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具体办理工作流程,执行《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规定。

  有关装饰装修的行政许可规定和内容是: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1、2、3、4、5、6项所列资料及原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企业拥有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等相关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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