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1994年6月16日

  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发)单位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有什么项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初装饰是二次装饰的基础、其标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基准分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

  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

  九、再装饰的工程完工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再按相应的面积比例补偿给住户。

  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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