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安全切莫忽视管道安全

  能源安全不能忽视管道安全!而现在是该对管道安全进行立法的时候了!”

  说这句话的是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时间是在7月份,也是历时4年之久的兰成渝(兰州—成都—重庆)输油管道盗油事件刚刚尘埃落定之后。

  据介绍,管道运输在我国兴起于上个世纪70年代,目前已成为继铁路、公路、水运、航空之后形成的第五大运输手段,对油气产品运输有着安全、高效、低耗等优势。目前管道运输多用于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固体煤浆等,已经成为我国能源运输的重要载体。据介绍,目前我国境内已建成长线运输油气管道1.5万公里,分别由中石油管道分公司和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以西气东输为代表的一批新管道开工建设,促成了管道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其中原油和成品油管道呈高速发展态势。预计到2010年,仅中石油成品油管道就将达9200公里。届时,我国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长度将增加8万到10万公里。由于管道输送的都是易燃的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有着很大风险,因此在我国能源需求增加,油气管道急剧扩张之际,管道安全问题更加令人关注。

  中国石油管道兰成渝输油分公司总经理杜景水说:“长输油气管道具有高温、高压和生产连续性的特点,生产方式特殊、工艺复杂多样,{HotTag}这些都会给石油天然气输送企业带来许多麻烦和难题。一旦发生跑油跑气事故,不仅使管道被迫停输,正常的生产无法进行,而且污染环境,直接影响原油生产和全国的油品市场供应。”

  中石化的管线从1993年发生第一起盗油案件起,在10年间共发生盗油案件3847起,造成了1.1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从2000年至今,中石油管道已累计发生盗油案件241起,而且呈现出上升势头快、重大跑油事故多等特点,这些情况使企业管理的重心不得不从以前的管道运行管理转到管道保卫和管道安全防范上。

  尽管管道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管道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责任和义务,但管道保护已经超越了企业安全生产范畴,成为公共安全的一部分。作为公共安全问题,管道安全就已经不仅仅是企业能够独自承担的重任了,保证管道的安全,也应是整个公共社会的义务。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管道企业和管道设施沿线地方政府均负有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在管道两侧5米以内,严禁搭违章建筑;严禁挖砂取土,造成穿越河流的管道裸露、悬空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颁布以前建设了大量占压输油气管道的建筑物,责任认定复杂,清理难度较大,而且隐患大,这一切都亟须出台专门法规加以规范。

  要解决管道安全问题,必须完善相关法规,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要将管道安全视为一种重要公共安全工程,要从源头上抓起,管道管理者和管道运输单位要尽到严格的管理责任,管道安全的维护需要建立相关的责任机制。要通过立法明确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公共安全管理机关保护管道安全的责任。在具体的制度上要实行定期安全检查。

  由此来看,保证能源安全必须重视管道安全,但要真正使输油气管道得到有效的保护,则需要通过立法使管道运输这一能源运输产业有章可循,真正成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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